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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06-08 20:42: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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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李景盈、蔡广生诉称:1995年4月3日二被告联合举办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并利用报纸、广播、布标等宣传媒介宣称:一等奖奖品为大发车一辆,价值5万元,奖品一次到位。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面额为2元的彩票,均获一等奖,领奖时只给大发车一辆,后发现奖品实际价值42600元,不足5万元,且发票被扣留至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约履行付给价值5万元的奖品。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查明:中一等奖为扑克牌中的小王。二原告得知该车的发货票价格为42600元,曾要求被告补齐布标宣传价值数额的差额及汽车缺少的部分配件。并且在有奖募捐活动现场,布标上写明一等奖中天津大发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二原告提出被告布标宣传一等奖奖给大发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而该车实际价值不足5万元,且该项奖是以实物的形式奖给中奖人,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补足5万元差价的理由不足。被告应补齐二原告天津大发汽车缺少的配件。
一审原告蔡广生上诉。上诉人认为,民政局、实业公司用布标形式标明一等奖奖给天津大发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属于要约内容,参与募捐者,只要花了2元钱购买彩票,即实现了承诺,此时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判令补偿奖品差价7400元,并责令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二审法院查明,民政局在购买天津大发汽车时价格受到优惠,当时的天津大发汽车市场价格不统一,价格多在4.7-5万元之间。
二审法院认为:兑奖牌上标明的奖级、奖品、实物名称、中奖符号应认定为完整的要约,况且一审原告中一等奖后,也实际取得了天津大发汽车。至此,双方均按约履行了权利义务。关于价值相差7400元一节,由于此次募捐活动是以实物奖给中奖人,并非实物奖与金钱任意选择,因此布标上宣传价值5万元不应认定为要约行为。但同时指出,民政局举办此次募捐活动不应将市场的调查、相关单位报价及主观认为的价值用布标进行宣传,宣传文字应准确规范。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把兑奖牌作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兑奖牌上标明的奖级、奖品、实物名称、中奖符号应认定为完整的要约,这种看法是对的,但本案中对于布标等宣传品的法律性质未给予明确的认定。但显然两个法院认为布标的内容不属于要约的内容。
如果把布标看作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当相对人拿出2元钱表示买奖券时即为要约,他发出的是购买奖券上获得偶然利益的机会的要约,出卖人交付奖券即为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射悻合同关系。但兑奖牌的性质该如何确定?兑奖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视为要约或承诺。
本案中布标中的内容也是具体确定的,具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旨。如果把布标视为要约,则相对人购买奖券即为承诺。但本案中,布标上只写明:一等奖奖给大发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相对人只是对此作出了承诺,而不包括对其他奖项的承诺,与事实不符。
如果把兑奖牌作为要约,购买奖券的行为为承诺,表面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事实表明当事人间在一等奖的问题上并没有达成合意,隐藏的不合意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这又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与订立合同的目的不符。
根据本案的事实,布标与兑奖牌都出现在募捐活动现场。通常来讲,购买奖券时首先看到的就是醒目的布标,即使购买者看到了兑奖牌,他们也有理由认为布标和兑奖牌的内容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细化,所以可以将二者结合视为要约,相对人购买奖券的行为即为承诺。射悻合同成立并生效。
射悻合同指其法律效果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是必然出现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法律效果,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它的出现条件。但是,这种约定条件是否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因而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或者或然性。射悻合同的特征有:1、种类少;2、合同成立时,合同的法律效果不确定,也就是它不是必然要发生的。射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使其带有赌博的色彩。因此,不能从是否等价有偿的角度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也不能以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撤消合同。2《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规定: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取利益或遭受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悻契约。在德国法上没有射悻契约的概念,但在第二编第17节对于因赌博、打赌而产生的债务作了规定,同时在同一节的763条明确规定:奖券或者彩票得到国家批准的,奖券或者彩票合同始有约束力。其他情况下,适用第762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于不完全债务3的规定)。可见,在德国法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射悻契约的拘束力才得到法律的确认,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契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确定为彩票合同关系。彩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法律意义上的彩票是政府或政府批准的发行机构为了某种特定筹资目的发行的并定规则为购买者购买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授权范围的,不还本、不计息的特殊的有价证券。彩票的性质是一种债权凭证。彩票具有以下特征:(1)由政府统一安排并实施监管;(2)是政府筹集公益资金的渠道;(3)是以抽将方式筹措资金的融资手段,它不同于有奖销售。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实质上是从商品的售价中支付的,属于商品的销售折扣;(4)彩票存在着风险与收益相伴生的机会游戏性。4彩票的售卖、开奖和兑奖活动实质上是以举办者与购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奖券购买人所购的只是一种取得偶然利益的机会。一旦兑奖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奖券的号码、图案、文字或者组合与公布的中奖情况一致,奖券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兑奖,奖券发售人应依约兑奖。因此,整个购买奖券的活动是一种合同行为。奖券只是买卖合同的阿证明。彩票合同行为不仅包括最初的买卖奖券本身的行为,而且包括之后的开奖行为,或者说,一旦彩票发售完毕,彩票发售人就有义务按公开承诺的期日、方式和规则进行抽奖或摇奖,在中奖号产生之后,彩票发售人即有义务履行向中奖人给付奖项的义务,但不是说,彩票的发售当然产生奖券发售人向彩票购买人履行给付奖项的义务。在依约定方式确定具体的中奖人之后,原来的射悻之债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奖人有权向发售人兑现奖项,发售人有义务按奖项规则兑现原来承诺。5本案中被告作为彩票发售人负有义务通过某种形式确定中奖者,并向中奖者提供预先确定的价值5万元的大发汽车一辆,原告享有领取价值5万元的大发汽车一辆。既然原告购买的是一种取得偶然利益的机会,或者说是一种期待的财产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得以中奖为条件,中奖前后债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中奖前双方当事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购买奖券、确定中奖人)都是为这种偶然利益的获得做准备,中奖可以说是合同中约定的获得这种利益的条件。
笔者认为,整个合同可以看作是格式合同,在对大发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进行解释时,应采用从文义出发的客观主义原则做出解释,以一个一般的、理性的人在订约条件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为判断标准。价值5万元,争议在于:它是指市场价格还是指提供奖品的一方购买奖品的价格。笔者认为,从一个一般人、理性人的角度价值5万元应认为奖品的市场价格是5万元,而不是奖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或购买价格,因为一是价值(c+v+m)是很难确定的,也不是购买价格,购买价格应该是民政局和大发汽车厂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一般人在理解价值5万元时,首先想到的是市场价格,即此物在市场上可以卖到5万元,对价格与价值有明确区分的人只能是经济学家。因此只要交付给中奖人的大发汽车按着市价评估可以达到5万元,就应认定民政局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票价格是42600元,民政局也没有义务补偿差价7400元。
民政局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大发汽车上缺少座套、占烟缸轮瓦录音带配件。虽然当事人间没有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等进行约定,但标的的质量还是有一定标准可依: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天津大发汽车的质量肯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告在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应该保证标的物的质量达到市场上同种商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告在履行时未能保证标的物的应有品质,构成瑕疵履行。被告向原告负有补正义务,应该补齐所缺配件。被告在履行主给付义务后,未能及时交付发票(从给付),负有向原告继续履行其从给付义务的义务。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从2000年4月1日起,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一律采用现金形式兑奖。取消实物的兑奖形式的确有利于减少纠纷,不但避免变相的销售积压品、次品,而且更便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
(1) 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不得以债务不成立为理由要求返还基于赌博或者打赌已履行的给付。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输方为履行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而对赢方承担债务的约定,特别是对债务的承认。
5 参见 高富平 周丹 《不记名奖券的法律性质》 载《法学》1999年9期